《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8年以来,《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陆续施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这让中国的用工规则发生巨大变化。合法合理地管理劳动者,降低法律风险已成为劳动人事管理的重要课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的《办法》,该办法规定的内容及传递的信号,值得关注。《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设置年度核查评级制度
《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每年开展一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办法》第六条规定,评级内容包括9大方面,例如,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等。
划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为A、B、C三级
《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存在《办法》列举的6种情形之一的,包括: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评为C级。其余的评为B级。
对不同等级企业采取分类监管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A级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