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施行

近年来,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的日益增多,也引起了动产抵押纠纷的增加。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了《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以更有效地保障担保债权。其主要亮点包括:

明确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二条增加“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即明确分为两种情形:要么依据《合同法》在签订之日生效,要么满足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时生效,避免实务中就抵押合同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产生的争议。

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第三条增加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的规定。实务中,债权人应善加利用该条款,即在抵押合同签订时

即要求债务人预提供登记相关材料及预签署登记相关文件,避免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债务人不予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风险。

新增第十二条:“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该条赋予了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债权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