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罹患精神疾病,属于工伤吗?
A公司销售张某被诊断为抑郁症。张某向公司提出其抑郁症系销售工作压力过大导致,属于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认为精神疾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断然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实务中,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节奏的加快,员工出现精神疾病的事例有日益增多的趋势。那么,员工患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属不属于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和第14条,工伤分为两类:(1)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2)职业病。关于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系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可见,职业病并不包括精神疾病。而关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由于伤害的前提的“遭受事故”,因此,只有在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并由此导致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员工为抢救公司物资,在公司内摔伤头部,脑神经受损,随后发生精神分裂症。可见,目前我国立法对于精神疾病的工伤认定还是非常严格的。从条文规定来看,除职业病外,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若无事故,则无工伤”,即长期工作压力过大或劳动时间过长休息不足等所致精神疾病,尚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司法实务中,现行规定存在被突破的可能性。从民法因果关系角度来看,只要证明伤害结果是工作中的因素导致,那么工伤就应该成立。换言之,这个“因”,可以是事故,也可以是长期过劳或者精神受压迫等等。在一些国家,已经认可非事故型的工作中原因所致精神疾病属于工伤。例如,日本每年有数百人因 “某项工程业务使得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急剧增加让人不堪重负”、“受到凌辱欺负甚至暴力”等原因患上精神疾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
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在这些问题的认识上也从机械适用法条,逐步转向结合法理针对个案作出灵活判决。例如,在铁路职工杨某案中,杨某工作时被铁棍砸中头部后,出现精神障碍,半月后砍伤妻儿并自杀,北京一中院突破《工伤保险条例》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字面规定,认为杨某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由于头部受伤引起的,在该精神状态下,其自杀行为与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中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务趋势,我们建议企业在此类问题处理上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重视事故伤害导致精神疾病的风险防范。在员工工作中遭受事故时,若涉及脑部、颈部等伤害,要求其及时进行相关检测,体现企业的关环的同时,减少神经受损所致精神疾病风险。
其次,注意精神疾病和业务的关联性问题。为了降低因果关系认定上的风险,对于患有或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员工,尽量避免让其长时间加班、或者给其安排过于重大或过于紧迫的任务;同时,对于相关员工的精神疾病是否存在家族遗传,或者工作以外是否遭遇重大变故等加以关注,并有意识地收集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