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继国务院于2015年12月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之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以下称“《指南》”),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事实上,针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此前已经建立了以资产类型为基础的,包括《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在内的“1+3”准则框架。但“1+3”框架下,实务中存在知识产权类型不全面,评估参数口径选择不一致,针对不同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需要考虑的要素和侧重点应有所不同等问题。

而新出台的《指南》,一方面对各类知识产权评估规定了共同的基本要求,以体现知识产权价值认定、保护、管理上的协调和统一,另一方面根据知识产权评估的具体目的(包括: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财务报告、质押、诉讼等),规定了不同的应当参照的法律法规、考虑因素、关注内容、适用评估方法等。

值得一提的是,《指南》第22条还对“1+3”框架下所未具体涉及的“商业秘密”评估的基本要求也作出了规定,指出“商业秘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业秘密的保密级别、保密期限、应用范围等,同时应当考虑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护措施,如竞业禁止协议等对商业秘密价值的影响”,从而为商业秘密的评估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实务中,企业在进行相关知识产权评估时,首先要根据评估目的,根据《指南》相关规定明确需要提供的资料方向、内容,同时也需要结合“1+3”框架相关“评估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在和评估机构进行有效沟通的基础上,尽可能全面、精准的提供相关具体资料。

反过来,针对其他企业提供的相关知识产权评估报告,也要善于根据《指南》等文件,从中发现不符合评估要求或者评估考虑因素不合理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质疑或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