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询意见

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修订草案》”),公开征询意见。《修订草案》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3条,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4条,删除1条。《修订草案》中的如下几个重点值得关注:

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变化很大。主要包括:

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外观设计的定义由“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调整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从原来的10年延长至15年。

设立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时间为从“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职务发明口径调整。

将职务发明创造限定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明确“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规定,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加大专利侵权惩罚力度

《修订草案》将酌定损害赔偿金额上限从原来的1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若草案通过,此上限将超过新商标法设定的酌定赔偿上限300万元。

与新商标法一样,确立了赔偿数额的特殊举证责任规则。《修订草案》第68条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规定了“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查处,予以罚款。

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而不作为时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修订草案》对防止专利权滥用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不合理地排除、限制竞争”。这是一个进步,但该规定需要配套制度以及与其它法律法规的衔接方能奏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数月前出台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专利部门与工商部门如何协调管理此类问题,也是个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