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票or先付款?
A、B两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台设备。B公司交付设备后,A公司迟迟未付款。B公司多番催款未果,1年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设备款及逾期违约金。这时,问题来了,A公司提出合同中写明“收到发票后付款”,现因B公司未开票所以A公司未付款不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在B公司开票后30天内支付设备款,但驳回B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实务中,类似本案中因未留意合同中先开票的约定而导致预期违约金或预期支付利息主张落空的事情并不鲜见,而双方因未约定先开票还是先付款而发生争议更是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付款和开票的先后顺序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容易发生互相“扯皮”的情况,比如,买方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或卖方拒绝先开票,因为担心先开票,买方迟迟不付款,卖方承担税负重担,或买方结合发票和合同履行其他因素主张已付款等。因此,双方有必要在合同中就开票与付款的顺序、交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后,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应当对双方履行相关约定的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把握,以避免出现文首案件中B公司的情形。
实务中,公司之间的付款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较易证明。而发票是否收到则时有争议发生,例如,买方主张从未收到发票,或者虽然收到了快递,但是里面并没有发票,等等。因此,对于卖方而言,在发票的交付方面应谨慎处理,有意识地留下相关证据。
在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在交付货物时,交付给买方并要求其当面签收。又如,在通过挂号信或快递方式发送时,为了避免“快递虽然签收了,但里面没有发票”之类的“扯皮”事件,在填写快递单时,建议在备注栏写明发送文件为发票,并注明发票号及张数等信息。还有一个比较巧妙的办法是,在发送快递的同时,发送邮件给对方,告知对方某某合同项下发票(写明张数、发票号)通过快递(写明快递公司、单号)发送,请对方留意,若未收到,请及时联系云云。 如此一来,即使个案中对方抵赖,通过两份证据互相印证,法官也有理由确信对方收到发票,否则必然在收到邮件后不久有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