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为鼓励国内研发,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下称“119号文”),在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合称“旧政策”)基础上,从明确费用明细及严控费用分摊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实的规定,主要包括:
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
研发活动范围:“119号文”规定了“负面清单”,明确列明了不可适用的研发活动和行业,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均可适用。
研发费用范围:新增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但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委托研发的处理规则
为了方便委托研发的开展,“119号文”规定仅委托关联方研发的情形,受托方才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与旧政策相比,缩小了受托方需提供费用明细的情形。
为了严控费用分摊,“119号文”规定委托研发的,仅能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为了鼓励国内研发,“119号文”规定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