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修正案”)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正案”,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的以下规定值得关注:
约定优先,但有特例
与专利法一样,“修正案”肯定奖励和报酬的约定优先原则,但是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规定/约定标准作了限制,即不得突破法定比例下限。
奖励和报酬的法定比例下限
“修正案”未区分奖励和报酬,对三类情形下的奖励和报酬法定提取比例下限规定如下:
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形,奖励和报酬提取比例为净收入的50%;
作价投资的情形,奖励和报酬提取比例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50%
自行实施或合作实施的情形,奖励和报酬提取比例为成功投产后连续三到五年营业利润的5%
上述规定显然有别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后者对奖励和报酬的法定标准分别作了规定,且报酬的法定最低下限为许可使用费的10%以及专利有效期内实施所取得的营业利润的2%(外观设计为0.2%)。在对专利的奖励和报酬没有约定的情形,究竟应当适用专利法还是“修正案”的法定最低比例,可能成为未来司法实务中一个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利用约定优先原则,尽快制定符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