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

实务中,专利权人或者商标权人向竞争对手或其经销商发侵权警告函是很常见的事。但是,发出侵权警告函后,如迟迟不采取进一步诉讼等措施,往往影响被警告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乃至商誉。而此种情形下,被警告人却无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救济。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改善被警告人的被动局面,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应运而生。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并无明确规定。最高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及若干判决对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类型、受理条件、诉讼请求事项等有所涉及,为实务中处理此类诉讼提供了指引。

关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类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三级案由“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下明确设定了三个四级案由:(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那么除了上述三类外,被警告方能否就商业秘密、域名权等权利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尽管尚无明确规定,但是最高院在《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所强调的,“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在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使得实务中应该有更多的法院倾向于以此为依据受理上述三类知识产权以外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例如,(2010)一中民初字第14719号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即为一例。

关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受理条件外,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三个条件:(1)权利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2)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3)权利人收到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司法实务中也适用上述规则(例如,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管辖异议再审纠纷案)。因此,被警告方需特别注意书面催告的发出和相关证据的留存。

关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讼请求事项,特别是被警告方是否可以主张相关损失赔偿问题,最高院在2003年《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中的口径为:“专利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警告行为侵犯被警告人的其他权利的,被警告人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警告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司法实践中也已存在肯定判决。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的存在,一方面提醒权利人发出警告需审慎,避免赔偿风险;另一方面,被警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根据前述司法规则,通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