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已于2015年7月16日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以下称”《公告》”),与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的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方式相比,《公告》规定的特点是进一步下放权限的同时,强化后续管理,具体如下:
成本分摊协议备案要求
成本分摊协议备案由原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
增加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要求。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原则:无事先审核,重后续管理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
除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公告》进一步明确成本分摊协议还须符合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否则,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成本分摊协议如何补偿调整
《公告》结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补偿调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参与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补偿调整。未作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
《公告》反映了国家逐步下放行政部门管理权限,加强后续管理的趋势。对于企业而言,需要注意对后续管理中相关要求的把握,并规范管理相应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