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实施

最高院于2015年5月13日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下称”130号文”)。130号文的出台标志着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的地位上升到一个”准判例”的高度。130号文规定要点如下: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必须参照。根据130号文第9条规定,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仅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但对于能否作为裁判依据不明确,130号文明确规定,”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引述规则。即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同时,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