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5月5日起施行
最高院近期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异议和复议案件程序方面事项做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一些广受关注的实务争议问题处理规则。其亮点包括:
程序性事项
明确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日内立案。
执行异议的事由需一次性提出,防止异议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开提出异议以拖延执行。
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这为被限制出境的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实务争议问题
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唯一住房如何执行: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分别明确了可以执行的具体情形。原则上该住房若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时,可以撤销。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担保债务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不能执行。
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