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中易于忽视的问题
随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了注册商标。但是,注册商标使用不当,不单不能增加商标本身和企业的美誉和价值,有时还会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甚至法律风险。
比如,就注册商标如何标注这个最基本的问题来说,有些企业从美感角度出发,将®标注在中间,有些则学习国外某些企业,在标识旁标注TM字样。事实上,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限于三种:一是“注册商标”字样,二是“注”外加圈,三是“R”外加圈;而标注位置则限定为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常见问题是,有些企业,特别是委托加工的情形 ,往往要在一件商品上使用两个甚至两个以上注册商标。尽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地方层面,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商标管理规范(试行)》等对此已作规定),但从《商标法》第49条明确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可以推知,如果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注册的商标组合使用时,仅标注一个注册商标标记,存在被认定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可能性,或者从该组合商标本身未注册的角度,不排除被认定冒充注册商标的可能。
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保留也是众多企业忽视的一个问题。《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因此,如果企业申请了注册商标,但尚未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建议可以通过企业网站宣传、商标许可使用等方式进行适当使用,防止或降低被撤销的风险。 而注册商标使用于商品或服务的,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维权需要或者驰名商标认定,也应留意收集、固定使用商标的相关证据,这可以借鉴《商标法》第14条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相关证据规定,例如,相关商品的销售起始相关材料、市场份额或者消费者知晓度相关调查报告/报道、销售实绩、对相关商品/商标的推广的区域、资金、人力、物力情况等。
此外,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与境内企业合资或合作且拟使用其注册商标时,还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拥有驰名商标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向商务部进行申报。根据审核结果,可能存在被要求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即使该商标为非驰名商标,也应当在合资协议等中对于商标的归属、使用、以及许可费有无等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