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及限制竞争问题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一个问题,其有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初衷,也引发了诸多垄断问题。在此背景下,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主要内容包括:
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了界定。即,其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除《规定》第五条纳入“避风港规则”的两类情形外,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
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其知识产权;
无正当理由实施限定交易行为;
无正当理由实施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例如禁止交易相对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
明确界定了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
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延续了《反垄断法》的尺度,即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