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包括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根据2008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再审以提审为原则。但是司法实务中,指令再审比例实际却超过60%,再审发回重审比例也呈增高趋势,而与此相反,改判比例却呈下降趋势,再审纠错机制几乎落空。

对此,最高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规定》,划定了提审和指令再审的区分线,旨在解决上述问题。其要点如下:

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原则上应提审。作为例外,最高院、高院在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以及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等四种情形可以指令再审。

因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备注:实际上就是上级法院)再审。

对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以及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等六种情形,《规定》排除了指令再审的适用。

《规定》对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作了规定,将”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明确排除在外。扩大了再审案件审理范围,例如,抗诉案件不再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的范围,将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改判请求纳入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