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开始施行

为了在经济转型和企业发展过程中,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公告》,其中的相关政策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适用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适用资产: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明确折旧方式

缩短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加速折旧方式: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明确新旧加速折旧规定的衔接

同时符合新旧加速折旧政策中相关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另外,《公告》对于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均作了进一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