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旨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出台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范围、计算方式、特殊情况的计算方式等加以明确:

迟延履行利息包括: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即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一般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其实质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法定的惩罚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式包括:

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利息特殊情况的计算方式包括:

外币给付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