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完毕意见
从华为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标准必要专利之争,到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歧视性专利收费展开调查,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战争此起彼伏。《反垄断法》第55条对于“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概括地规定“适用本法”,但在具体适用上存在较多争议。因此,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并于2014年7月10日征求完毕意见,有望近期出台。《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原则上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即,总体上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作为例外规定了安全港规则。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例如,拒绝许可知识产权、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差别待遇等。
规定了四种特定类型行为可能构成垄断的情形,包括:专利联营、标准制定和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滥发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等。
规定了无上限的法律责任。例如,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