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帮倒忙,是否可追偿?

李某请邻居王某、张某帮忙搬家。搬镜子时,李某提醒王某把镜子装入包装箱再搬,王某嫌麻烦,没包装就搬运,结果不慎划破了张某的胳膊。张某遂起诉李某,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损失。那么李某赔偿后可以向王某追偿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均须为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出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的需要,特别是在提供劳务一方存在特殊情况,如依赖劳务报酬维持生计或基于人情往来(如本案中邻居帮忙)提供劳务时,令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相对更具合理性。但《侵权责任法》对接受劳务一方无过错时,是否担责后可以向提供劳务一方行使追偿权,未作规定,将这个问题交由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处理。

根据司法实务中反映的一些情况,作为个人劳务关系中的相关主体,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首先,接受他人劳务应谨慎。如果不欲接受他人提出的帮忙的,应当尽可能明确的拒绝。例如,张三看到李四搬砖,张三主动去帮忙搬,李四不同意,当着众人的面连声拒绝,张三非要搬,结果砖掉下来砸到路人,此时,李四和张三并未形成“使用关系”,李四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实务中,如需拒绝接受他人提供劳务,建议通过短信、邮件、电话录音等方式将拒绝的意思表示予以固定。否则,若缺乏明确拒绝相关的证据,“使用关系”极有可能被认定,进而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建议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 为了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第三方损害,应执行接受劳务一方的合理的安全指示。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可以合理地预料到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提供劳务一方仍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再次,作为受害方,尽管《侵权责任法》已就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限定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但在是否存在“使用关系”不明确时,以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两方作为被告更加有利。因为一些地方的法院在难以确定是否存在使用关系时,依然倾向于令双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