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于2014年4月24日颁布,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时隔25年,《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新法”)终于颁布,作为我国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较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有了较大变化,总体而言是加强了对环境监督者——政府的要求,提高了对于环境保护者——企业和个人的要求及处罚标准。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需特别注意的规定归纳如下:
新增环境经济激励措施。新法第21、22、23条就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使用环境保护技术设备、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等做了明确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新法第四章明确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规定,同时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
提高处罚力度,增加处罚情形,处罚最高金额上不封顶。例如,新法第59条规定,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