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有望2014年6月正式出台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对2003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称“原规定”)作了调整,主要变化体现在:

驰名商标定义

原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征求意见稿则将“享有较高声誉”去掉的同时,不区分商标是否注册,将“广为知晓”调整为“熟知”。

该修改应该是为了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一致。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要求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

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未注册商标持续使用五年、注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的年限设定。

征求意见稿第10条对商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的证据材料作了相对明确的要求,其中要求:“……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宣传工作持续三年以上

征求意见稿第10条要求“近三年广告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或许不再列入判断要素

原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后面,明确规定“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征求意见稿取出了后段,这可能对在国外较为知名,国内知名度相对低的商标较为不利。

当然,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前述各项因素,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被“综合考虑”,“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