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证明”中隐藏的风险

杨某因与A公司之间劳动报酬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杨某提供盖有A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要求A公司按照该证明记载的月收入标准支付相关工资和经济补偿金。A公司否认开具过该收入证明,并提供了杨某签收的所有工资表,以证明“收入证明”与事实不符。仲裁委认为虽然A公司对“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以收入证明所载金额为计算依据做出裁决。A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法院认为,A公司声称该证明是虚假的,但又不要求鉴定,因此,认可收入证明的真实性,驳回A公司撤销上述裁决的申请。

本案中的“收入证明”和“工资签收表”均为原件,皆与案件事实相关,为何最终仲裁委和法院均将“收入证明”作为证据采信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等相关规定,审判机构在针对同一证明对象有两份不同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实务中,大部分劳动合同中通常只约定基本工资数额,或者工资的构成;而工资条、银行工资卡明细等也只能反映每月单位给员工实际支付多少工资,并不能证明每月都足额支付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认定“收入证明”的证明力大于工资签收表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

实践中,员工因购房申请贷款、出国度假申请签证甚至办理信用卡等要求单位提供“收入证明”的情况极为常见,而出于种种原因,要求单位出具超出实际工资数额的收入证明的亦并不鲜见。然而,对单位而言,隐藏在这样的“收入证明”背后的法律风险却是非常大的。例如,在员工购房贷款时,单位出具超额“收入证明”的情形,如员工无力支付房贷,则单位面临被银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需谨慎对待“收入证明”,确保“收入证明”中的工资数额、本单位在职期间等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