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法代缘何担责?
A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其产品既有国内销售的,也有来料加工后外销的。由于是根据订单安排生产,有时客户要求货期紧时,原材料供应跟不上,考虑到内外销产品的原材料品牌、规格均相同,为赶货期,生产部门负责人有时会将保税和非保税原材料串料使用。另外,该公司的原材料使用时,每次须经过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审批。最终A公司遭到海关查处,因情节严重,A公司的行为被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法定代表人也受到刑事处罚。
公司违法,自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为何法定代表人亦需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极可能被处以刑罚。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2001〕 8号),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本案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原材料使用申请单上签名批准,因此法院认定该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以刑罚并无不当。
司法实务中,原则上,如果无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起到上述作用,则法院一般不会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刑事处罚。
那么,假设本案中法定代表人不签批原材料使用申请单,是不是就不会面临任何风险了呢?换言之,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降低为企业违法行为担责的风险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该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法定代表人若不作为,即不履行相关管理义务就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合法经营实际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实上,很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并无任何违法经营意图,但由于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或者审批制度,某些经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导致企业管理者特别是法定代表人面临重大法律风险。以本案为例,生产部门负责人甚至法定代表人可能并无走私的主观恶意,而只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管理失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如何才能依法经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是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内的管理者需要重视的课题。原则上来说,一方面企业需要建立全面且规范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各级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