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布

《规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其针对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次品保障、主张违约还是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等作了规定:

次品保障原则

即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购买者主张权利的,生产者、销售者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食品、药品是与人身安全紧密相关的特殊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应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前述产品,因此一旦销售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违约还是侵权?

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购买者可主张违约责任。

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购买者可主张侵权责任。

与食品、药品质量相关举证责任均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即使食品、药品销售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但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仍应承担不利后果。
赔付财产不足时的责任承担顺序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购买者可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