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公布

于2013年12月6日公布的《通知》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其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的亮点如下:

递延纳税政策。根据以往的规定,企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均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扣个人所得税。《通知》对递延纳税义务进行以下分类规定,并统一在领取年金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后,由原来的个人在领取时逐月纳税转变为一次性领取时的一次性纳税,这是否意味着一次性纳税的基数会特别高呢?《通知》就此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分摊计税或总额计税方式。

因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本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其他原因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