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

商标的功能主要在于识别商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载商业价值、保证商品品质等,而这些功能只有通过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得到体现。因此,《商标法》对于商标不使用规定了相应的规制措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何为商标的“使用”、以及司法实务上如何判断特定的商标是否被“使用”,是实务上非常关键的问题。

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法》在2013年8月修订之前未作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条对商标使用的形式作了列举加兜底式(“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但是对于使用的目的等没有明确限定,因此,从文义上看并没有将使用注册商标数年间仅销售数件/数次等(即所谓“象征性使用”)行为排除在商标“使用”范围之外。因此,实务中,一些注册商标所有人往往通过象征性地出售个别商品、或者进行偶尔广告等手段“创造条件”,以满足上述法规的要求。

对此,各地法院在司法实务中,一般都是通过对商标功能的引述,对前述规定进行扩张解释,将“在正常商业活动中”使用作为商标“使用”的必要条件,并往往从商标权人所提供证明销售行为的证据不足(如没有对应发票等)或者广告仅仅是一个维权报道等角度,否定相关商标被“使用”。但是,直接通过对特定商标的“使用目的”进行分析,从而否定“象征性使用”的判决极为罕见。

2013年8月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新法对于商标的“使用”目的进行了限定(“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从根本上来说,对非出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作了否定,即“象征性使用”因不满足商标“使用”要件从而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加大。

其次,实务中关于商标的“使用”,还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个是驰名商标在“使用”上是否存在特殊规则,即在部分类别上“使用”的情形,其他类别上如果没有“使用”,未使用类别上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撤销对象?另一个问题是商标注册在一个类别的多种商品上,其中部分商品上未使用,该部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是否属于可撤销对象?

对上述问题,我国法律及相关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但是,从相关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部门对此的态度和若干规则。以下举两例说明之。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一中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虽然太阳神集团在第32类滋补饮料等商品上的第323481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且该驰名商标与复审商标的商标标识均为‘APOLLO太阳神及图’,但是,二者属于核定使用在不同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关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针对驰名商标的例外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既没有针对复审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即可不适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例外规定,也没有针对与复审商标相同标识在别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复审商标即可不适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例外规定,因此,太阳神集团主张的第323481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与本案无关。太阳神集团主张考虑驰名商标的保护延及复审商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对于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在博奥生物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案([2008]高行终字第334号)中,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指出:“在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前,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商标法实施细则,均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在多种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如果连续三年在部分商品上停止使用,可以撤销该部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不提供商标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该规定没有明确注册商标仅在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维持注册还是撤销注册。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存在多种解释可能的情况下,应当以维持权利而不是限制权利的解释作为理解法律的一般规则”。该案发生时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尚未施行,因此法院作了维持决定。但在《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后,根据其第四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亦即,连续三年未在部分商品上使用的,该部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属于被撤销对象。

因此,原则上来说,商标应在所有核定注册的商品上使用。但是,实务中,针对部分商品提出撤销申请的情形应该极为少见,大部分的情形还是针对某个类别提出撤销申请,因此,相对而言,部分核定商品上未使用的被申请撤销的可能性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