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案将于2014年5月起施行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商标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修正案将于2014年5月1日施行。该修正案的亮点及意义在于:

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
对于商标使用行为不单做了使用方式的限定,而且做了使用目的的限定,以规制“象征性使用”行为。预计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将使实务中商标因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案件数量和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增加。

将声音扩及至商标注册范围。

对于将声音纳入商标注册范围,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首先,商标的显著特征问题,现行《商标审查指南》并未就声音的显著特征(包括频率、振幅等)进行规定,尚难以实际操作;其次,声音一般为数字化形式,对于存储、申请和公告形式应综合考虑数字化及书面化,例如曲谱,音乐配词等;再次,声音商标侵权的侵权认定标准及赔偿额是否可直接参照传统商标的规定执行,也需进一步规定。

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如果此项新规定被严格执行,“驰名商标”认定被滥用的现象可能得到一定程度改变。

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以上到三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之前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上述惩罚性赔偿额的合理性和实际执行,尚有待实务中进一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