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办法”)
“办法”已于2013年5月13日实施,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明确和调整:
简化外债登记管理环节,取消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例如,除外债签约登记外,外债账户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进一步规范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限定外债资金用途。例如,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明确外债相关担保事项。例如,对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