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借用人能否主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
2011年,郑先生为其爱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某日,郑先生将该车借给好友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潘先生被认定为全责。交通事故受害者将郑先生和潘先生双双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潘先生承担13万元的赔偿责任,郑先生不承担责任。其后,郑先生偕同潘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3万元。保险公司表示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作为被保险人的车主郑先生无过错不需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应理赔。潘先生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相应的理赔。
车辆借用出险的情形,车辆借用人能否主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首先,保险公司基本在合同中采用了中国保监委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给予赔偿”。其次,2010年7月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车辆所有人原则上对外仅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普遍以如下理由拒赔:(1)合同中约定仅对被保险人支付其应赔偿金额,既然车主无过错不担责,保险公司就对其没有理赔义务。(2)借车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亦即非被保险人),因此其无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对此持否定态度。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法院大致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证:
其一,对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的范围进行扩张解释。其理由大致概括如下:
《保险法》第1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因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必然是同一人。在车辆借用人为车辆所有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情形,驾驶人使用时受到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的制约,包括免赔事项的适用及出险时获赔的权利等,概言之,从使用时起成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六项免责事项中并不包括车辆合法出借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同属责任保险,二者在被保险人的范围问题上并无区别,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亦应包括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事实上,个别地方的司法部门对此有明确的书面规定。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22条规定:“车辆出借后发生保险事故,借用人或者借用人安排的驾驶人员具有合法驾驶身份,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车主)对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在个案中,如果保险公司未就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则法院往往认定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无效,进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综上,对车主或者借车人而言,在面对类似案件时,可以考虑从以上两个角度证明相关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