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已于2013年4月25日公布,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给予进一步释明:
进一步界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公外出期间”、“非本人主要责任”、“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含义。例如,“因公外出期间” 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进一步规定职业病相关的诊断鉴定手续、期限,待遇标准、支付主体。例如,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进一步明确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待遇。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6、第37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