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

小陈是大风公司销售员,某日,应客户老李之约外出打牌。几个小时,小陈就输给老李2万,双方约定1个月内给付。1个月后,老李屡次催讨不成,遂去大风公司找小陈,期间因言语不和,便厮打起来,结果小陈和劝架的同事小王都受伤住院。事后,小陈和小王均申请认定工伤,但最终只有小王被认定为工伤。这是怎么回事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分别规定了工伤、视同工伤和工伤排除的情形,但由于无法对每种情形一一细化罗列,实务中对一些特殊情形需通过个案具体分析以确认是否为工伤。

本案中,小陈主张其符合第14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情形。该条规定的工伤情形要具备四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及“事故”,其中“工作原因”是关键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原因,即在工作中因从事具体劳动工作时受到伤害;另一种是间接原因,即为了解决无法回避的,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的,必须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而受到的伤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遵循“工作原因”推定原则。“工作原因”推定原则是指有职工受到伤害的事实,职工所受伤害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在排除所受伤害是非因工作原因的情况下,推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

本案中,小陈认为其受伤是因应酬客户产生欠债引起,但一方面,从法律层面而言,打牌输钱已涉赌博,属于违法行为而非正常工作,无法满足“工作原因”之要件;另一方面,从公司管理角度而言,无论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有禁止规定,打牌难以认定为完成销售任务而必须之事,甚至可能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应受相应处罚。因此,小陈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而对小王而言,虽然其劝架并不是工作任务要求,但其劝架行为是为了促使工作场所符合工作要求,降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风险,因此其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