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新修订的《办法》,将于 2013 年 4 月 10 日起实施。《办法》显现出对于劳动者利益的倾斜,其主要规定包括:

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规定取消了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确立了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接诊义务和相关信息告知义务。

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提供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通知后十日内,如实提供《办法》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