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3 年 3 月 12 日公布《公告》,就 2012 年 8 月公布的《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40 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如何计算搬迁收入及计税事宜进行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凡在 40 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 40 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 40 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公告》的规定可溯及地适用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后搬迁的企业。相关企业如在 2012 年 10 月 1 日后依照 40 号公告执行的,可依《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就计税事项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