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司法解释四”)
司法解释四已于 2013 年 2 月 1 日施行。其中最大亮点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进一步释明:
经济补偿: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月平均工资的 30%下限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不因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而自动解除。
竞业限制不因劳动者违反约定且支付违约金而自动解除。
竞业限制单方解除条件:
劳动者提出解除,条件为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条件为劳动者可请求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