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
2012 年 8 月 1 日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税制转换由原上海市试点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8 省市。
营改增主要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为交通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见证咨询服务 。适用增值税税率如下:研发和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 17%,交通运输服务为11%,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为 6%,但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为 0%。
对外商投资公司而言,可合理利用营改增的征税组合,例如扩大研发中心的研发能力,并向境外母公司或其他境外公司许可或转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0%,以降低公司的税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