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别员工“特别管理”违法吗?

张三被大风公司以泄密为由辞退,经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由于公司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张三原为人事总监,但公司却安排她一个人到下属工厂办公。新的办公室既未配备电脑、电话,也无法接听手机,墙上还安装了两个探头,一天之内连开 5 张罚单,又在一周内再次将她辞退。张三遂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胜诉,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限于《劳动合同法》第 39、40 和 41 条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公司一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主观上认为存在前述法定情形,但相关证据无法予以证明,则一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人事总监至少要负责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事务,因此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以及与公司内部、外部日常联络用的沟通渠道。本案中,大风在被判决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将人事总监张三安排到下属工厂办公,并隔绝了其与公司内外部沟通的渠道;同时,有别于其他员工,专门对其工位安装探头进行监控。虽然法律对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设备等未作具体规定,但对于员工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及公平原则,因此大风的这些行为显然不当。

事实上,张三在第一个官司中“赢了官司,却没有赢得尊重”,而大风公司在第二个官司中“输了官司,也输了尊重”。企业对员工管理除了遵循法律,公平、合理也是要充分考量的,否则“特别管理”恐怕最终还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