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停产的后续考虑

因市场低迷,大风公司决定暂停一条生产线, 2 月 5 日通知该生产线的 20 名计时员工停工,但要求员工每天到公司签到。3 月 1 日是发薪日,公司表示员工 2 月份实际工作天数才 5 日,只能支付 5 天的工资。4 月 1 日, 公司也不发 3 月份工资,员工随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足额支付 2 月和 3 月的工资。仲裁庭裁决大风公司向员工足额支付 2 月工资,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 月的劳动报酬。为什么停产期间员工不提供劳动也要支付工资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的,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员工补偿。其一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本案中,大风公司 2 月 5 日通知停工,2 月份停工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此,大风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向员工支付 2 月份的工资。其二,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三,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员工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根据各地规定不尽相同,例如江苏规定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 80%。判断支付劳动报酬还是生活费的标准是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确定员工是否正常工作,即员工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本案中,员工为计时劳动,大风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到公司签到,相当于购买了员工的劳动时间,因此仍需界定员工属于正常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企业遇到停工停产的情况,应当依法把握停工停产的时间点、对员工的劳动要求等,以降低企业成本。同时对于后续可能需采取的裁员等措施,应当提前做好预警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