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促进外贸增长新举措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 40号) ,明确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规 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该通知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11 年1 月 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 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2012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 干意见》 ,其中亮点主要包括2个方面: (1)加快各项手续效率,降低相关手续费用。例如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放 宽“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的适用范围;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付汇核销单、出口 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用的规定,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等。 (2)优化贸易结构,主要包括鼓励重点增加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 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鼓励地方、行业、企业到新兴市场参展办展,开展贸 易促进活动;鼓励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扩大技术和资金密集型的机电产品、高技术 高附加值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出口; 引导加工贸易从沿海向内陆地区转移和向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集中等。 针对该文件提出的相关要求,目前,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 2012〕432号)对海关、税务等方面 出台了具体规定。未来,预期外汇管理等部门也会出台相关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