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出台

新修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于2012年9月1日开始施行。 与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原《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相比,本次修改 的最大亮点在于将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范围从19 项具体行政行为和1项原则性 兜底行政行为,修改为4大类具体行政行为和1 项原则性兜底行政行为,即: (1)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 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 服的; (4)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5)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此次对行政复议范围的修改是为了适应知识产权相关行政行为范围日益扩大的 趋势, 有利于当事人根据行政行为类别有效主张权利, 避免以往因具体行政行为与19 项条款不符,且难以证明符合兜底条款,从而导致无法有效主张权利的不利情况